杨夏冬律师亲办案例
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纠纷一案成功代理词
来源:杨夏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量:2042

福州XXXX技术有限公司与连江县XXXX公馆娱乐城、汤xx、叶xx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杨夏冬律师担任其与被告连江县XXXX公馆娱乐城、汤xx、叶xx服务同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此前,本代理人认真查阅案卷材料,研析相关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通过庭前的案情调查,以及参与该案件的庭审,并提起反诉。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按照《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当判决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6500元。

原告与被告在签订服务合同后,原告就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单位未提出任何异议,对服务一向表示良好也按月支付了保洁服务费。后因被告为了节省成本,违背合同的诚信原则,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并且将原告的员工收买,被告从中也侵害了原告的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

原告被迫解除合同后,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单方解除声明,但是却被拒绝。在解除后,委托本律师发函给被告单位,但是被告单位仍未进行书面答复。可见,被告违约后又消极应对,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的诚信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认定,判决由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6500元。

二、被告反诉称原告垫付工资4940元,与事实不符,纯属恶意反诉。

被告单方无故提出合同解除时,被告只给付了原告30000元,当月保洁服务费被扣了5500元。另外,合同签订后第一个月原告交给被告的押金10000元(在第一个月的服务费中扣了10000元作为押金)也未返还原告。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共扣押了原告15500元,而该笔款项则用于发放原告原来员工的工资。被告对原告原来公司的外派员工称只有留下来为其服务的人员才能领取工资,以此方式收买了原告大量的原来外派员工。

原告向法院交的24月份员工工资表,上面有当月员工领取工资的签字确认,因此被告反诉称原告未支付员工工资也是与事实不相符合的。

三、被告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为被告单位员工,存在虚假陈述,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来自被告单位员工,证人均是在职员工且为管理层,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其中一个未出庭的证人为原告原来公司员工)。因此,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原告服务存在问题,这个也是互相串通的。原告在服务期间,并未收到被告有关任何服务质量反馈的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在诉讼产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才以本单位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虚假陈述,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在判决时给予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杨夏冬律师

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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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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